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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6-15 01:3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日




                                                        内乡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文件精神,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校车服务,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校车运营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规范校车运营和管理,全面推进接送学生车辆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校车运营安全、学生乘车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校车管理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做到严格审批校车使用许可、严格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一)加强规范运营。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二)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三、运营模式

    (一)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根据我县实际,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暂不分配校车份额,主要按照“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的原则,解决好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1.城区中小学学生按划分学区实施就近入学。学生采取步行或乘坐公交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的方式上学。

    2.公办幼儿园学生由监护人接送。

    3.农村中小学学生距离学校近的步行上下学,距离学校较远、家长有条件接送的由家长接送,家长无法接送的尽量安排到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以减少交通安全风险。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运营模式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原则上采取就近入园的办法,由监护人接送。

    2.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使用专用校车。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出资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根据成本核算向学生收取一定的乘车费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四、校车管理办法

    (一)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二)校车标牌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1)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证明和车辆行驶证;

    (2)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及校车驾驶资格证;

    (3)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2.申报程序

    (1)县教育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2)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县教育部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行驶管理

    1.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五、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内乡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教体局长为副组长,县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局、县物价局、县文广新局、各保险机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内乡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二)职责分工

     1.县教体局: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进行审核。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与各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和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联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

     2.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核载人数和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备安装等情况。审核校车、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及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监督校车驾驶人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的要求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监管校车安全营运,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协助办理校车牌证和车辆过户、检测等工作。

    3.县交通局: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等进行审核。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监督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

    4.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落实相关补贴。

    5.县安监局: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参与校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物价局:会同财政、教育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7.县文广新局:利用广电媒介资源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校车运营信息。

    8.县质监局:检查校车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办公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保险公司:按规定费率浮动给予最大优惠,建立学生校车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10.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1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足额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人责任险(每座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

    12.随车照管人员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13.家长监护人职责: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加强对已经批准的校车进行管理。对未办理校车审批手续的,各成员单位必须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办理。对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仍在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制度。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学点)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同时要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二)建立健全联责共管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各方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别是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职责,严把审批准入关及日常监管工作,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提供者等要切实尽责常抓不懈。

    (三)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分管战线副主任召集,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服务战线的同志具体负责记录、督办并归档移交教体局。

    (四)建立健全责任书制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及时检查制度。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基础上,加大检查力度,由安监局综合监管、教体局直接监管;加强对特殊时段、特殊地段、特殊对象、特定问题等的检查指导;各单位负责自行检查,联合检查治理活动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

    (六)建立健全动态清单公示制度。教育、交通、公安等要在其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布新审批校车情况、正维保校车情况、退出校车情况、违规依法处置情况等。

    (七)建立健全档案备查制度。各部门和学校等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联合检查活动的档案由教体局明确专人、专档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三)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校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学生乘车安全监护职责和落实接送登记制度,做到校车安全管理不漏项目、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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