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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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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18〕44号
发布日期:2018-08-29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8-2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乡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0日
内乡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分配: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实施信贷扶持类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扶持类项目、投资收益类项目等。所有财政涉农项目要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县级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是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审计结算制、项目绩效考评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2、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查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建设项目,确需调整预算、增加投资的,需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工程验收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或施工说明完整、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4、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要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据实验收。对建设质量差,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限期整改,明确复查时间重新组织验收。
5、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标示牌,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登记工程设施,填报《竣工工程资产移交表》,会同施工单位及时与工程设施受益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应将《竣工工程资产移交表》报县扶贫办备案。明确项目管护(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6、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7、乡村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实施信贷扶持类项目
发放贷款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申请:企业或农户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核实资金投向后,将《专项资金信贷扶持申请表》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初审后将名单提交县相关银行进行调查、授信。
2、调查与评级授信:相关银行按照信贷原则自主把握贷款风险,具体调查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并根据资信评定或授信评级标准和程序确定扶持对象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3、审核:经调查确认符合信贷扶持条件的企业或农户,由县相关银行核定贷款额度,同时将名单连同申请表报送县扶贫办,待县扶贫办审核后返还县相关银行。
4、贷款:经审核通过后的企业或农户持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
5、贷款额度:一般为5—10万元。对创业项目有规模、效益好、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经县扶贫办核准后,贷款额度可根据资产抵押情况进行调整。
6、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扶持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对确遇特殊情况需展期的,依贷款展期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施贷款贴息扶持类项目
贴息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贴息比例:对办理扶持贷款的企业与农户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到一年的,按贷款时间据实贴息)。涉及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由县扶贫办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2、贴息方式:被扶持农户或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凭金融机构的还贷凭证及利息支付清单办理贴息补助。
3、报批程序:被扶持企业与农户凭金融机构的还贷本息凭证向当地乡镇提出贴息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贴息资金每年度审批一次,各乡镇收到扶持对象贴息资金申请后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核对无误后报送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使用用途、期限、利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发放表随同贴息申请一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的账户上。
(四)投资收益类项目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即低保户特别是纯低保户,在为其提供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探索性地通过资产性投入获益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增加其收入。划拨部分精准扶贫资金交由县投控公司或城乡一体化公司管理,投资于建标准厂房、光伏、特色养殖、特色种植等方面,确保投资回报率在10%-15%之间,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标准。
(五)其他项目
整合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报账制。非整合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企业。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专业合作社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整合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实施单位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全县脱贫规划与部门规划对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负责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目标考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调度工作;参与拟定全县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全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参与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参与对乡镇涉农项目审批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涉农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参与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涉农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参与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部门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报送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督促落实后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涉农项目的县级验收工作;参与全县脱贫规划与部门规划对接工作;参与全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工作。
县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项目工程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参与对乡镇涉农项目审批工作;参与涉农项目县级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乡镇(单位):负责编制乡镇脱贫规划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涉农资金报账管理工作;负责涉农项目的具体施工管理,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处理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负责组织涉农项目乡、村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报立项
第四条 财政涉农项目须依据全县脱贫规划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结合年度减贫任务和增收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预下达涉农项目通知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概况及实施区域选择依据、原则。
(二)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标准、期限及进度安排。
(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四)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筹集规模及办法。
(五)资金、物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技术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覆盖农户及扶贫对象受益办法。
(八)公示公告制度。
(九)项目实施监管(含群众监督)机制、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十)项目资金整合、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及检查验收办法。
(十一)相关图、表及会议决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户、村、乡镇的程序逐级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对前期宣传发动充分、群众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村两委班子领导有力的乡镇优先得到扶持。
第七条 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节 项目审批
第八条 财政涉农项目严格执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规定,除中央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乡镇(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财政及工程技术等部门对实施乡镇(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第十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乡镇(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及时汇总编制全县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涉农项目一经批准即为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文下达到项目实施乡镇(单位),并及时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财政涉农项目,项目实施乡镇(单位)需按批复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在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按原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农项目安排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上级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准备阶段:组建项目实施小组、落实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建设。财政涉农项目自下达之日起,要在批复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严格执行省定工程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管护。由项目实施村通过“一事一议”确定项目管护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两年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收回资金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对项目进行重新安排,同时,项目建设任务由项目乡镇继续完成,所需资金由乡镇自行负责。已完工涉农项目结余资金,结转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继续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节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原则包括:
(一)按照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规定验收的原则;
(二)按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整)方案验收的原则;
(三)按实事求是验收的原则;
(四)按受益对象满意与否验收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人员组成分为村级验收、乡镇验收、县级验收。
(一)村级验收人员包括:由村两委牵头,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监委、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参加。
(二)乡(镇)级验收人员包括:项目分管领导、扶贫干部、乡(镇)纪委以及相应的部门负责人以及村级验收人员。
(三)县级验收人员包括: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程技术部门、乡、村验收人员。
第二十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一)项目工程管理
1、项目公告公示与群众参与情况;
2、项目招投标资料;
3、项目工期完成情况;
4、项目计划内容完成情况;
5、工程质量(施工方或供货方提供质量检测资料);
6、竣工验收资料(含收方单等);
7、项目后续管理、管护和技术措施;
8、重点项目标识牌。
(二)档案资料管理
1、申请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
2、项目申报资料及编制的实施方案文本;
3、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其调整报批文件;
4、项目下达及资金拨付文件;
5、扶贫资金补助到户、物资发放等有关表册;
6、项目实施过程图片、影像资料;
7、其他需要整理归档的项目、资金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乡(镇)级验收为主,县抽查(到户项目)或全面验收确认。
县级验收:对下达的所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涉农项目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要采取查、看、听、访等方法。查项目和财务档案以及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看项目工程现场;听情况汇报和干群意见、建议;访项目区干部、项目实施区域群众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报告材料构成。验收组验收结束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政涉农项目验收报告;
(二)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项目验收表;
(三)验收抽查、统计表格及相关资料。
第五节 项目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二十五条 公告公示要求
(一)县级公示公告:县级在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县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资金整合项目安排计划。
(二)乡镇公示公告:乡镇在政务公开栏及乡镇网站上公示乡镇涉农项目计划、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工程项目类选择施工队伍公告。
(三)村级公告公示。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涉农项目计划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结果。项目启动后,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四)设立涉农项目公示牌。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项目资金数量、构成、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县、乡(镇)、村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相关项目建设内容,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节 项目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后的涉农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在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财政报账核算(上级有特殊规定除外)。
在涉农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资金调度工作,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参与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乡(镇)报账管理工作,对资金到位及时性负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方案汇编、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技术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指导,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规划、方案汇编、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质量合格性负责。
项目实施乡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备查,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责任乡镇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资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供货单位或个人。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凡因合同条款未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预付款低于30%的,要抓紧修订相关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拨工程预付款。
规范合同支付条款,及时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凡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影响工程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与施工单位修订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项目完工后,县级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单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决算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控制在资金总额的3--10%之间。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实地复查,经乡镇领导同意,财政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下达项目开工通知,擅自开工或以旧抵新项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未如实反映项目具体施工方式报账或改变施工方式报账的;
(五)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六)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九)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在涉农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及资金构成说明;
(五)合同或协议;
(六)工程进度证明(含工程收方记录)
(七)项目公示公告书;
(八)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九)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县财政直接兑付);
(十)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十一)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村、乡、县项目验收资料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十二)工程发票;
(十三)确定施工单位的资料及工程(物资)合格证明;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节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种植业项目管理档案内容为:项目名称、扶持户姓名、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栽培技术、管理措施、农户签收名册、分户验收(补助)花名册、抽查记录、项目资金公示照片、补助花名册公示照片、建成照片、总需资金、财补资金、自筹资金、经济效益及种植业项目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养殖业项目管理档案内容为:养殖项目、扶持户姓名、购畜品种、购畜时间、购畜地点、购畜数量、畜龄、畜照、是否检疫、编号、购畜价格、对接户姓名、分户验收(补助)花名册、抽查记录、项目资金公示照片、补助花名册公示照片、建成照片、总需资金、财补资金、自筹资金及养殖业项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管理档案内容为:项目计划文件;招投标资料;项目施工过程记录;项目建设合同和检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拨款审批手续;项目决算资料;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图片;项目后期管护制度;项目公告公示照片;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村在项目实施时,要认真严格按照管理档案要求组织填报,确保填写内容准确、详实、完备,及时进行归档立卷。乡镇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存一套。
第三章 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安排,制定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依据群众举报,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涉农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的落实情况,配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实施的涉农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督促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自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各乡镇进行督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督查。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与项目和资金有关项目管理资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和资金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报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选项是否准确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管理建设程序进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检查。检查乡镇和有关建设(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实施;是否实行了建设项目公示公告制;是否建立项目质量效益保证体系,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和建设要求;项目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会计凭证是否齐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有无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凡具备招标条件的涉农项目,是否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方案组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招投标和物资采购运作是否规范合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合同协议。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项目验收报告。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等项目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建成后是否能正常运行、正常发挥效益,达到预期效果。核实项目后续管理服务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按照省、市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二条 考核责任单位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目乡镇分值100分(其中,项目前期工作占20分,项目建设管理占65分;项目后续管理15分);项目主管部门分值100分(其中,项目前期工作20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65分;项目后续管理15分)
第五十四条 考核指标
(一)乡镇考核指标
1、前期工作。年度脱贫规划(3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3分);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5分);民办公助(4分);项目设计、预算(5分)。
2、项目建设管理。施工队伍选择(5分);项目调整(8分);公开公示(12分);建设任务(20分);项目验收(5分);项目报账(5分);满意度测评(5分);监督检查(5分)。
3、项目后续管理。档案管理(5分);标识标牌(3分);项目移交(5分);管护措施(2分)。
(二)部门考核指标
1、前期工作。部门规划对接(5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5分);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资料批复(10分)。
2、项目建设管理。建设任务(20分);公开公示(10分);监督检查(16分);项目验收(15分);项目报账(4分)。
3、项目后续管理。档案管理(5分);标识标牌(3分);项目移交(5分);管护措施(2分)。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项目实施乡镇(单位)经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检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照批复方案,没有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2、项目主管部门经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检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整合、擅自申报、实施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分数汇总折合计算后,计入全县脱贫攻坚目标考核,作为项目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脱贫攻坚年度考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检查单位采取责令限期纠正或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予以处理:
1、为套取涉农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涉农资金;
3、擅自改变涉农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涉农资金;
4、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5、造成涉农资金损失浪费;
6、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二)对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检查部门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涉农资金检查资料以及提供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予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