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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18〕55号

发布日期:2018-09-25 16:36:06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9-25 16:36:0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0   

 

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推动“三个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南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乡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内乡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获奖单位每年度保持1—2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内乡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在评审员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相关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2—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内乡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近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在县级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评审组。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拟奖单位在县级主要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将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推广、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该单位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撤销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乡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2009]8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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