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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9-0108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9)74号

发布日期:2019-10-09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9-10-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    

内乡县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内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有单位的,所在单位可先行垫支,无单位的,县财政部门可先行预付。

第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其—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发给医疗过程中的生活补助费,医疗后评残的,由县民政部门参照因公(工)民兵民工伤残待遇对待。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内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县公安局申报;无单位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申报。

第十一条  发给奖金、生活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定和批准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医疗、生活补助,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民政部门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抚恤、生活补助等费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支付。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亲友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县公安、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惩处。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推荐,按照行政奖励审批权限,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财政、卫健委、人社局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