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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0-0200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0〕49号
发布日期:2020-11-05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0-11-0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内乡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南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达成的政府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因应对突发事件而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变更合同;
(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合同担保人;
(四)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作出承诺;
(五) 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擅自履行;
(六) 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县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只签订框架协议。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县政府授权,就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根据政府合同内容所涉职责,由政府组成部门或授权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承办单位起草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应在相关事项启动阶段函告县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进行预先评估,必要时应当进行风险论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应当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以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或授权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单位或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县级财权、事权的,承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同时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形式要件是否完整;
(三)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四)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送审函;
(二)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依据或批准文件等;
(五)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报原审查单位或机构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实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将拟签署的政府合同正式文本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将审查登记号在政府合同文本上载明。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限于县政府部门或承办机构内部使用,县政府部门或承办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必须由合同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告或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承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当明确主履行单位和相关履行单位,根据内容分解合同履行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必要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报经审批。
政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按程序解除合同。
第五章 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审计、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按规定存档,承办单位负责收集并及时报送: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责任人;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四)合同谈判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六)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七)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动态记录合同履行情况。主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合同履行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县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签订合同,或虽经合法性审查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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