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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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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18〕69号

发布日期:2018-12-21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12-2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8月14日

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新就业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公租房的建设规划、房屋配租和配租后管理等工作。

县监察、发改委、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居)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共建、开发企业配建、用工企业自建、投资基金方式等渠道新建、收购、筹集公租房。

第八条 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交通、就业等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各相关配建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租房的建设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以划拨方式供应,公租房还可以出让方式供应。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确保供应。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不低于3%,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六)政府配租公租房所得收益;

(七)社会捐赠的公租房保障资金;

(八)省政府转贷县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配套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公租房保障开支,主要包括新建、收购公租房。上年度国家省县财政安排的公租房建设资金余额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公租房建设。中央、省以及县政府安排的公租房资金,可用于公租房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公租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公租房保障资金。年度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可以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购和新建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公租房建设单位。廉租房未能出售的可直接调整并入公租房。 

第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公租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含收购)的公租房,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房屋产权登记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平台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办理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二)本人无住房或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三)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已办理县城居住证明6个月以上、 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在县城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低收入家庭还需要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明,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明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公租房申请可以通过个人或单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委会对报名家庭进行初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复审。

2.复审。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将《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内乡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县住房保障办审核;

3.审核。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人劳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房管局和公积金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及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享有优先保障的权利。

 对家庭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公租房租金。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采取轮候方式配租。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排序轮候选房。

第二十三条 选房的顺序。当房源充足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房: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城区户口的其他城区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顺序相同的家庭按批准时间先后确定,批准时间相同的按申请人的的年龄由大到小进行选房(年龄的确认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中有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或属单亲母亲家庭的,应予以优先选房。

第二十四条 当房源不充足时,按以上选房顺序进行轮候。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原则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不含物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完善公租房和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摇号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实行公开配租,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家庭的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分期分批以摇号方式确定房号,房号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未按期签订合同或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5年,租金可按年收缴。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须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赁押金2000元,租住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住房时,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验收,租住房屋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数退还租赁押金。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后收取。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租住房屋内易耗用品损坏的由租住人出资更换。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应当退回公租房。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保障房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执行双倍租金标准。承租人拒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违法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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