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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5-31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7-23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1-07-2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内乡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31日  


内乡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解决乡镇和村级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乡镇和村级污水处理能力,促进乡镇和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科学规划、系统建设、有序运营、规范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快我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夯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增强乡村振兴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立足补短板、破瓶颈、增后劲、上水平、着力解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及乡镇经济的发展。

2.坚持属地管理,积极实施。各乡镇应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目标计划,立足每个乡镇都要建设一座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制定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争取项目资金,认真组织实施。

3.坚持多元投资,奖补结合。利用项目资金、社会捐助、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股份合作等多元化融资,县奖励补助,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

4.坚持完善体制,建管结合。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建立良性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2024年每个乡镇政府所在集镇至少建设且运行一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其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进水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3年内应不低于设计处理能力75%。

三、突出规划建设

(一)各乡镇政府应加快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镇区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用地未经有关专项规划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镇区道路、商业住宅小区以及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同步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乡镇政府通过乡镇财政补贴、争取上级补助和其他渠道筹资建设。从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乡镇政府统一建设或引导排水户自行建设连接,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三)县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环保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划要求,指导乡镇政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财政、发改部门协助做好上级有关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补助、奖励资金的申请工作。

(四)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污水处理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成功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

(六)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要求。凡不符合进水水质要求的,排水户应当由乡镇政府监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四、加强运行管理

(一)污水处理厂采用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的,应通过公开竞争,优选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进行托管运营。采用委托运营的,各乡镇应指定专项分管领导及监管人员,报相对应的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负责对污水处理数据进行监管、确认。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按照托管运营协议约定的水量及水价进行测算,运行第一年由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各负担50%;第二年县级财政负担40%,乡镇财政负担60%;第三年县级财政负担30%,乡镇财政负担70%;县级财政逐年递减,直至负担0%。县级财政每年根据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考评年度平均月进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70%以上的水厂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0%,低于以上进水量的不予奖励,产生费用由所在乡镇负担。所需经费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乡镇财政负担的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统筹到县财政,由县财政按照合同约定,统一拨付。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后,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向征收污水处理费为主转变。

(三)县住建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查阅、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运行台账等生产运营相关资料。

(四)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仪器由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保养、维修、更新。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厂液位计、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污水处理厂计量仪器应由监管部门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准。以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负担。

五、工作责任分工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执行以下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二)按照属地建设、使用、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域内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太阳能微动力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网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征收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使用涉农资金项目建设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乡镇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对乡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及污水处理量进行考核。

(五)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监测以及对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每月提供经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污水处理厂的送、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含水率等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级资金的争取、拨付和监管以及涉及污水处理费的拨付等工作。

(七)县供电部门应保障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提升泵站及太阳能微动力污水处理站运行供电,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电,须提前一天告知运营单位。

(八)县发改、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政府成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污水处理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规划、环保、住建、审计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的推进实施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由县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排队。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纳入县科学发展目标综合考核。每年年底,由县住建局牵头,农业农村、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对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本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通报表扬,优先考虑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乡镇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任务滞后的乡镇负责人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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