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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1-0123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8-03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1〕29号
发布日期:2021-08-18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1-08-18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县内各粮食经营企业:
《内乡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日
内乡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健全我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防控工作机制,确保我县粮食质量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科学监测、分析和研判,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提前做好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2)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1 认真贯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参照上级粮食部门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2.2 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2.3 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3.1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3.2 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3.3 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
3.4 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5 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3.6 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3.7 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3.8 严格执行粮食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4 粮食质量检验
4.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4.2 粮食收购验质检验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4.3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
4.4 授权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扦取的样品应当保留3个月。
4.5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处理。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6 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建设内容。
5 监测预警
5.1 市场监测
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
5.2 信息报告
建立全县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危机粮食质量安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案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管理。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地址:《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