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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1-0143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8-13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1〕30号
发布日期:2021-08-18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1-08-1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城关镇、湍东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8月5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县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政府或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实施拆迁安置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1.中心城区范围内,拆迁后安置的自建房(住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逐一审批;房屋已竣工的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等文书,可由拆迁安置户持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实施单位出具的安置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房屋建设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联审联批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视为房屋符合规划和房屋竣工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安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安置户共同申请,持县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拆迁安置户办理转移登记。实际房屋面积超过安置补偿面积的,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超出安置补偿面积、房款支付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提交土地权属资料的问题
1.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自建的独家院,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边界清楚、四邻无纠纷、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和变更的,经组、村、镇证明,符合规划,且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2.中心城区范围内独家院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
①每次交易时买方按交易时房地产价值的5%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以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卖方按房屋现行基准地价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③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条款执行。
三、关于公建项目(以政府名义发文修建的项目)的问题
1.2008年2月25日后,公建项目需持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2.公建项目房屋竣工后,规划已核实验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未对整栋楼进行竣工验收,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剩余未竣工验收部分出具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的,当事人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验收部分的竣工备案证明和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剩余未竣工验收部分出具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等材料,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房屋已经竣工验收。
四、关于自建房实测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和房屋竣工验收的问题
1.自建房申请不动产登记,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承建单位出具的房屋已竣工证明,直接按照实测面积进行登记。
2.实测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按照第五项执行。
五、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1.对于项目符合规划条件能够补办规划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核实意见。
2.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用地性质、不占压四线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竣工测绘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可以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分期核实的应以整栋建筑为单位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公共用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用房未达规定面积,但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项目,应在整改完成后再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因建设已经完成确实无法补建的,可由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房屋足额抵补应配建的公共用房后,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5.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属“批少建多”且超建部分已销售或入住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不再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处罚决定书、相关缴费凭证可以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设项目已建设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竣工测绘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竣工测绘报告,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属出让用地的项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函、处罚决定书、相关缴费凭证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六、关于房屋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依照房地产价值的5%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2.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依照出让合同签订时的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直接按照实际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问题
1.同一主体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原出让合同中涉及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或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或合并。需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2.涉及房屋分割或合并的,由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房管、规划部门意见后出具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八、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1.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可以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申请,先按照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灭失的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以不缮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再依据取得不动产的合规材料,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购房人。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便民系统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然资源局按照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因开发企业失联,无法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便民系统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告知其在公告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超过时限不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照县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4.权利人持分散登记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的,有登记簿的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登记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的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已经开发建设完成,尚未建设完成的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关于老旧小区房屋超宗地的问题
房屋超宗地的小区,对于在出让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实际位置进行落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超出用地范围的房屋,补交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无权属纠纷但没有相关手续的历史用地(用房)问题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老宅基地上已建成使用、至今未扩大的房屋,无土地使用手续的,经组、村、镇证明,依照政府批复面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房屋不再提供符合规划的材料,由规划部门出具该房屋不在征收拆迁范围证明材料代替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以及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危房的房屋鉴定报告,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取得土地或者已建成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组、村、镇出具证明视为土地来源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房屋无规划手续的,由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联审联批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视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本文件印发之日前,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申请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换发。
4.原连片开发建设的独院住宅,经核实签订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总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分户转让手续的,或签订有土地出让合同、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票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分户转让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按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5.原连片开发建设的独院住宅,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无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票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总证的,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办理登记。
十二、关于不动产多次转移的问题
不动产多次转移后,房屋所有权已过户但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持转让协议和契税缴纳凭证等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三、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房改房和个人开发单元楼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针对统一登记前,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和个人开发的单元楼,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属于划拨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分摊面积,依申请并经权籍部门调查认定后的基准地价减原划拨价,按使用年限70年核算土地出让金额,签订出让合同,按建筑物基底进行土地和房屋落宗,凭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权籍调查成果、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本宗地其余住户以后申请转移登记时均按此意见办理,土地出让金以申请时的基准地价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以各户申请批准后的时间至该宗地上第一户出让合同终止时间为准。
2.个人开发的单元楼属于出让用地且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整宗地土地面积分摊到每户。涉及两宗以上土地的,不再考虑跨宗地建设等情况,权籍调查按现状将土地合并后,按照该幢建筑物基底占压土地面积计算出该宗地上每套房屋的土地分摊面积,按建筑物基底进行土地和房屋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四、关于权籍调查的有关问题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权籍调查时,若相邻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老旧集资楼、房改房无法找到原开发单位或者无其他单位承继的,由权籍调查人员在权籍调查表注明原由后按利用现状确定权属界线,该相邻权利人可不再进行签字。
2.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界限应当以土地利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为准。土地批准文件已明确土地利用界线和界址点坐标的,有原签章指界成果可以直接利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进行实地调查,直接以土地利用批准文件上的权属界线为申请人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十五、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涉及国有土地登记的问题
对于中心城区范围以外涉及国有土地登记问题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由组、村、镇出具证明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登记。
十六、其他问题
1.本通知所指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滨河西路,南至方山路,西至灵山路,北至职业中专,实验高中,螺蛳河以南(具体范围以附件为准)。
2.为加快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由内乡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于以往文件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集中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涉及小产权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不能通过此文件合法化。
4.以往县政府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继续按以往县政府文件执行。
附件:内乡县中心城区范围图(红线范围内)
2021年8月12日
解读地址:《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