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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95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5-27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紧急避险转移安置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6-09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06-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内乡县紧急避险转移安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2年5月27日
内乡县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
内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2年4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的依据。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紧急避险指挥机制。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县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同配合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坚持就近、安全。紧急避险路线、避险场所就近选择和设置,提前勘察路线和场所的安全可靠性,确保群众快速安全避险转移安置。
(4)坚持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包括固定避险场所、临建场所等,分散安置包括投亲靠友、借助公用房屋等方式。
(1)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河谷、沟口、河滩、易损堤段范围以及陡坡下、低洼处、不稳定山体下的村庄、居民点所在区域;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据统计,我县山洪灾害防治重点乡镇15个、行政村143个(详见附件3);地质灾害点16个(详见附件4)。
(2)河流洪水威胁区域:主要行洪河道易发生决口、漫堤(滩)等险工险段临近的铁路、公路、村庄以及居民点所在区域;河道已发生决口、漫灌等险情,洪水可能波及的铁路、公路、村庄以及居民点所在区域。
(3)城镇内涝威胁区域:城区内河易发生漫灌区段周边及下游的居民区,地势较低的居民区、道路,隧道,涵洞,人防工程,地下空间设施等区域。
(4)水库、尾矿库威胁区域:在洪水漫顶或溃坝险情,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内,尾矿库下游3km范围内,可能波及的铁路、公路、村庄以及居民点所在区域。
根据灾害特点及规律,将可能受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居民、群众作为避险对象,各乡镇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避险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进入汛期后,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登记建档的避险转移基础人群,实时查访旅游、务工、探亲等紧急避险流动人群,确保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集中避险安置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选择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生活设施条件的固定场所。当固定安置场所因灾无法使用,或发生避险转移通行受阻等突发状况时,就近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安全的空旷区域,临时搭建帐篷等设施用于群众集中避险安置。
乡村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乡镇机关楼院、村委会、学校、宾馆、酒店、工厂等满足集中生活条件的场所,避开采矿区、临水临山、地势低洼、易受雷击等区域。城市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
各乡镇和基层组织单位根据集中安置点设置条件,选择确定本辖区集中安置点,将安置点位置、安置人员容量、场所管理单位等信息登记入册,并向社会公布。
3.2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设置条件
(1)场所安全第一。集中安置点设置在不受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场所内房屋、设施等安全可靠,容纳空间充足,配备救生衣、沙袋等应急物资,消防安全符合《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51324-2019)》,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标志标牌和安全警示标识。
(2)满足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紧急避险转移安置“五有”要求:①有饭吃,设置独立厨房,配备灶具、冰柜、冰箱等设备,或集中订做供应一日三餐;②有干净水喝,连接供水管网、安装净水设备或统一运送供应干净生活用水;③有衣穿,统一配备被褥,设置衣物清洗及晾晒区域,或配备洗衣设备;④有安全住所,统一配备简易床,合理调配室内住宿人数,保持室内卫生和通风,配置空调或电风扇等降温设备;⑤有看病医疗条件,配备专职医护人员,储备常用药品,设置医疗诊室,配备常用诊疗设备。
(3)具备基本生活设施。供水采取市政管网供水、地下水抽取、储水设施、供水车等多种方式保证供应;供电采取国家电网供电、临时架设电路、应急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等多种方式,保证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通信采取前期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紧急情况调派应急通信车、搭建临时基站等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环境卫生方面,设置公共厕所、排污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等。
(1)落实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转移安置点分包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划片包干,公安、应急、民政、水利、卫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灾害转移安置政策,规范安置资金拨付、发放和使用,建立完善安置点管理制度,安置点管理单位负责场所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五有”要求。
(2)成立管理机构。集中避险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成立安置点临时管理机构,指定1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安置点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设立安置协调、交通运输、水电通信保供、卫生防疫、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小组,乡、村负责同志在安置点轮班值守,选派基层党员干部编入工作小组,制定入住登记、生活服务、治安管理、安全管控、医疗防疫、人员回迁、善后清理等工作制度,做好防火及安全巡查,保障生活物资供应,保持生活秩序井然。安置点所在地派出所安排警力维护避险安置区域社会治安秩序。
(3)加强靠前指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安置工作前方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人员、物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广泛发动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服务保障。
集中避险安置按照就近原则,由乡镇(街道)统筹调配,优先启用本村(社区)、本乡镇(街道)安置场所,组织相关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做好转移安置准备。乡镇(街道)内部无法妥善安置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灾情严重、避险转移群众数量庞大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逐级上报、请求支援,必要时,由上级防指统筹协调紧急避险群众跨地区转移安置。避险转移群众到达安置场所后,工作人员要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做好安置场所安全管控,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件发生。
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分散避险安置工作。按照村对村、户对户方式,与临近的、安全的村、户建立避险安置结对机制,分户接收转移群众临时借住安置。
避险群众也可以选择投亲靠友等分散安置方式,安置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村(社区)要对辖区内分散避险安置群众进行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与分散安置群众保持联络,引导群众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在未解除灾害危险之前不得擅自返回原住区域。
避险转移路线遵循安全、就近、通畅原则,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组织、单位在每年汛期之前,确定避险转移路线,结合实际进行勘察,选取灾害易发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的多条线路,通过设置指示牌、路线图,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清楚掌握避险转移路线。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避险转移路线,提前配备预置避险转移交通工具和物资,或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协议转移避险运输协议。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避险路线设计,协同做好转移交通工具保障和交通畅通管控,保障紧急避险路线畅通、便捷。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洪涝灾害预报报警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及时下达紧急避险指令,对紧急避险责任单位、避险区域、避险对象等提出要求(指令模板见附件5)。
接到城镇内涝紧急避险信息时,县政府将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等安全避险强制措施,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应急等行业部门及时转移隧道、涵洞、道路、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在建地基坑等区域受威胁群众。
接到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河流水库洪水、蓄滞洪区等紧急避险指令后,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必须第一时间将指令传达给避险转移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包村干部,按照指令要求,结合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或方案,明确组织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督导避险转移村(社区)及时组织群众启动避险转移。同时,要将指令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告其自行做好本单位紧急避险准备。
灾害发生地村(社区)接到上级避险转移指令后,立即明确责任人员,确定避险转移人员,采取广播、大喇叭、铜锣、逐户通知等方式,确保将避险转移指令和要求告知到每家每户。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接到上级指令时,根据灾害监测情况,预判辖区可能受到灾害威胁时,及时果断向受威胁群众发布避险转移预警或指令,迅速有序动员组织群众进行避险转移。
为扩大灾害预报预警社会覆盖面,提示广大群众做好灾害紧急避险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发布紧急避险公告,告知广大群众灾害预报、危险区域、避险转移对象、避险安置地点、避险常识和注意事项等(公告模板见附件6),引导群众增强防灾自救意识、主动进行避险转移。
紧急避险公告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城镇内涝威胁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广播、大喇叭、手机通信、宣传车、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告传播范围,根据公告内容和要求,动员组织群众积极配合避险转移工作。
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城镇内涝相关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紧急避险安置第一责任,快速果断组织群众紧急避险。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加强指导,派出现场指导组或成立前方指挥部,统筹协调灾害发生地紧急避险安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协同做好紧急避险安置,预置、调度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投入紧急避险安置和抢险救援,根据需要向上级请求支援;下达紧急避险相关通知、公告、指令,加强指挥调度和值班值守,按规定收集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按规定报告灾情和工作信息。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各乡镇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按照洪涝灾害类型和影响领域,成立5个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带队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各乡镇开展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指导组设置见附件2)。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1)发布警报。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城镇内涝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暴雨或洪涝灾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人员监测研判辖区内雨情、水情、城镇内涝、河谷上游来水、山体滑坡等灾害风险,通过广播、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辖区群众发出灾害警报和紧急避险转移通知。
(2)紧急避险安置准备。发布灾害警报后,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城镇内涝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保障人员快速到位,全员转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应的避险转移方案,指挥人员、救援人员、保障人员、应急装备物资快速向避险转移现场集结。避险安置点开启,相关人员快速到位,做好接收安置准备。避险群众自行整理行装,时间允许情况下,可携带重要财物、养殖畜禽等,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3)紧急避险行动。灾害警报发布后,紧急避险组织单位快速发动并组织群众,按照既定避险转移路线,向集中避险安置点紧急转移,调用必要的交通工具,优先转移高危区域群众和老弱病残孤幼人员,落实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安全转移机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依法实施强制避险转移。
(4)转移安置。人员已经全部避险撤出的危险区域,避险组织单位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轮班值守等安全管控措施,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避险群众就近安置到集中避险安置点后,安置点临时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制定,维持安置点秩序,保障安置群众生活。需要跨地区转移安置的,转出地与安置地共同的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定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导协调安置点管理和保障工作。
(5)信息报告。避险转移组织单位要实时掌握转移群众动态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灾情、险情、避险转移人数、集中安置人数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重大灾情或人员伤亡情况可以直接向县防指报告,严防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加强紧急避险交通运输协调保障,科学配置、使用县紧急避险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紧急避险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避险。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设计紧急避险路线,开辟便捷避险道路,拟制紧急避险交通运输保障方案,提高紧急避险的运输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避险转移路线中断,相关部门、单位快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1)加强对撤出区域的安全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对群众转出的村庄、场所等危险区域封闭式管理,村(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采取贴封条、设置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疏散、劝离涉险群众,确保危险区域内无人逗留。安排专人设卡值守,开展不间断安全巡护巡查,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2)加强对避险安置社会秩序的治安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避险安置区域安全管护和治安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管理,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主动冒险、涉险。
推进应急管理乡镇(街道)“1+4”(建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和村(社区)“1+3”(安全劝导站和安全劝导员、灾害信息员、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加大基层干部紧急避险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实际,指导基层政府、组织、单位,建立建强紧急避险安置应急队伍,建立广泛的紧急避险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配备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救灾帐篷等避险转移所需装备物资,增强避险转移和群众救援实效。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洪涝灾害紧急避险所需资金。储备或协议代储棉衣、棉被、简易床、日用品等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物资,保证安置群众生活物资充足。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制定紧急避险保障方案,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避险人员能生活、能防护,要做到有卫生水源,有较好的供电、通信等设施。属地政府加强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落实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求,属地政府、应急、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救助物资。
强化避险安置点和受灾地区的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要求或受灾情况及时向避险安置点和受灾地区派出医疗卫生保障队伍,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视情况在避险安置点设置医疗救护点,做好安置群众的医疗救护和心理疏导等工作,落实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组织和指导安置点和受灾地区开展防疫消杀、疾病监测、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洪涝灾害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组织综合会商研判,确认灾害影响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县政府宣布防汛紧急避险应急结束,灾害发生地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洪涝灾害结束后,属地政府组织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回迁区域内的道路、房屋及地质灾害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发现问题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统筹协调设计施工单位会商,在综合分析、科学研判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实施除险加固方案,对因洪水浸泡不能居住的房屋,属地政府制定过渡期安置政策,保证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回迁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保证回迁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卫生安全。回迁区域未达到安全回迁要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回迁。
经评估或验收可以安全返回的,由县政府下达避险回迁指令,避险撤出区域解除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群众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群众有序回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返回原住地。未下达避险回迁指令之前,县政府将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加强迁出区域治安管理,严防群众擅自返回发生意外伤亡等次生灾害。
(1)属地为主,压实紧急避险安置责任。建立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紧急避险安置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基层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灾害防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各项灾害防御措施落实落细。
(2)分工负责,强化行业部门责任落实。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民政、文广旅、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健委等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防汛紧急避险职责,加强本部门应对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应对工作。
(3)完善预案,强化预案执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流域一案、一县一案、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一水库一案的要求,及时编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紧急避险安置预案,加强预案执行和各项措施落实,突出抓好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流域洪水高危区、水库库区、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景区防汛避险责任人和避险场所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桌面推演、实操演习等预案演练活动,提高预案执行力和紧急避险处置能力。
(4)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督导检查机制,严查有关乡镇、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查纠整改发现的问题不足,不断改进不足、持续巩固提高。对因人员紧急避险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成员单位编制紧急避险安置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政策解读:《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紧急避险转移安置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