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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95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4-07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04-22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04-2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内乡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7日
内乡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生产安全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涉及范围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Ⅳ级)和一般事故(Ⅴ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1.4.2 特大事故(Ⅱ级)。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1.4.3 重大事故(Ⅲ级)。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1.4.4 严重事故(Ⅳ级)。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爆炸事故。
1.4.5 一般事故(Ⅴ级)。指无人员死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5.2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集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乡镇、办事处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内乡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县科工局、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 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调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行动,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
(2)负责掌握处置事件的全面情况,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确定和宣布应急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队伍。
(5)指导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6)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科工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及技术支持、指导。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县相关部门应急处置的协调及配合工作。主要配合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县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工作发布;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搞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应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6)县卫健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7)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9)县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县民政局、县人社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2)县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3)乡(镇)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和保障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检查督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3)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4)协调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5)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对预案进行修订。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抢险救灾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局、县消防大队专业救援单位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乡(镇)政府、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救治,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4)专家指导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5)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电业公司、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提供抢险所需物资、装备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及相关的新闻报道。
(7)善后工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县人社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5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确定有关专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库。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参加应急事故处理的相关专业专家,组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体系建设
县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利用市场监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2 预防监测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大型电站锅炉;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液化气体储罐;承压汽车罐车;大型医用氧舱;天然气管道;乘客电梯;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等。
3.3 情况报告
3.3.1 报告原则。快捷: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报、虚报、漏报。直报: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直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场监管局。续报:在事件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件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3.2 报告内容。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以电话、传真的形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设备名称,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事件的简要经过等。
3.3.3 情况接报。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县应急办公室,由县应急办公室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批准启动本预案。
3.4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健全管理档案;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5 预警行动
3.5.1 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毒气泄漏等事故;
(2)地震;
(3)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灾难。
3.5.2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要求上报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
3.6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及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迅速进行现场处置,严格实施布控,搜集相关证据;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因现场处置、实施布控、抢救人员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4.2 现场救援
4.2.1 事故现场救援组织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搜救行动,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救援方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灾组、警戒保卫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指导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并按各自职责同时展开相应救援工作。
4.2.2 现场救援工作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次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防范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抢救受害人员。科学、及时、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危险介质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确认危险源,迅速开展技术检测,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对有毒有害介质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展,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难。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地划分危险波及范围,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边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撤离。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和消除环境污染。
4.2.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有关作业规程实施救援行动。
4.2.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救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脱、阻拦和拒绝。
4.3 扩大应急
4.3.1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建议启动市级相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4.3.2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军部队的支援。同时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向上一级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并建议启动《南阳市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商业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3 调查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局、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联合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县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
5.4 信息发布和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5.5 总结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办公室,由县应急办公室报送市应急委员会。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6.2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指挥部组成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遇有职务调整、通信方式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并安排本单位人员及时参加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行动。
6.3 物资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6.4 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安委会意见,结合当地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议成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5 医疗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后,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要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6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的物质储备和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行动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县安委会做好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救援、抢险电话。
(2)市场监管部门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的应急培训、演练,增强救援综合能力。
6.8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 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4 生效时限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