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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65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9-19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化管理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2〕37号

发布日期:2022-10-10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城市化管理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10-1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城关镇、湍东镇、大桥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围挡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内乡县城市化管理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9日  

 


内乡县城市化管理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化管理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围档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围挡以下简称工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围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街道、市政道路周边所设置的各类围挡及拆迁区域和待建区域围挡。

第四条  施工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全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所属领域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审批备案。其他围挡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施工围挡建设应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实用”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围挡应当在项目实用地内设置,不得占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的代征道路绿化带道路红线、人行道、盲道

第七条  施工围挡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市容环境、历史人文、工期、场地条件并结合现场施工组织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对市容品质的影响,选择合适的型式。在确保该围挡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要细化外观选型及宣传画面的设计,颜色宜采用蓝色或绿色,以与周边环境色彩协调为要,尽量避免凸现于周边环境,达到高度美观,并与周边城市环境风格相协调。

第八条  施工围挡要兼顾沿街商铺利益,科学设置出入口、合理划定围挡范围,尽量减少对商铺影响。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九条  施工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稳定、坚固、整洁、安全,围挡的高度应对建筑垃圾及材料达到有效遮挡。围挡应设置连续喷淋设施,满足环保控尘需要。施工围挡及大门正面和侧面可视面要衔接合理、紧密,不能留空档,不能观察到围挡内部区域,不能裸露围挡及大门的内部构造。围挡基础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要求,并设置排水设施,防止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车辆轮胎设施,防止污染道路。

第十条  施工围挡要严格按选型标准、设计原则进行设计,基础、骨架结构要确保安全,面饰构造做法要科学合理,确保美观。外饰宣传画应进行整体策划设计,宣传画布置形式和内容应有机穿插组合,排列有序,版面大小适宜并注意适度留白,避免简单满铺、相邻色彩反差过于强烈等,做到风格统一。围挡及面饰施工过程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料合格、牢固安全、制作精良、粘贴平整,连接构件不裸露。施工围挡按照设置标准分为三种类型

砌体围挡

1.地基和围挡基础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2.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3.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毫米,并应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毫米x490毫米,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米;

4.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米时,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置端柱。

5.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6.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毫米间距不应大于500毫米,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1000毫米。

金属组合式围挡

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或粉饰美化处理。

1.围挡应由基座、立柱、横杆、斜撑、挡板等组成。

2.基座高度不小于200毫米,外侧刷警示漆;立柱间距不大于3.6 米。

3.立柱、横杆、斜撑材质应为钢材,其几何尺寸和连接应能保证挡结构安全,当采用方钢时,立柱尺寸不宜小40*80毫米*2毫米,横杆和斜撑尺寸不宜小于40毫米*20毫米*1.5毫米,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以45度为宜。

4.挡板宜采用复合彩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0毫米,应能插接安装,可拆卸,可周转。

5.当围挡高度大于2.5米时,围挡应由混凝土基础、钢架、面板组成,钢架材料规格及连接应根据工程所处位置及围挡结构经计算确认。

6.严禁使用废旧残损、扭曲变形、斑驳锈蚀的彩钢板。现场围挡应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围挡清洁整齐。当围挡出现倾斜、破损、污染、积尘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和保洁。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安全需要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临时围挡

可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用彩钢板连续设置也可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需按规定注满水,防止倾倒或其他统一形式的移动式围挡。临时围挡主要用于市政设施、道路挖掘、管道铺设施工工地。

第十一条  围挡设置高度。城市主干道两侧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道两侧施工围档高度不低1.8米拆除工地围挡不低于2.5米。围挡高度在满足遮挡功能前提下不宜设置过高。主干道两侧围挡内的物料堆放严禁超过围挡高度;非主干道两侧围挡内的物料堆放原则不允许超过围挡高度,如有特殊原因需超过的,使用单位应对超出的部位采取措施,使其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施工围挡的材质应根据工期长短和场地条件选用。

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连续封闭的钢结构围挡或砌体围挡,原则上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材质围挡,同一侧围挡结构型式应相同;

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工程,应采用金属组合式围挡;

15日以内或涉及抢险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市政水马或其他统一形式的移动式围挡。

基坑距离围挡不足3米的工程、桩基施工阶段振动影响较大的工程、占路或倒边频繁的市政工程以及人流密集区的工程,不宜采用砌体围挡。

第十三条  景观道路、窗口部位、景观节点的围挡应当采取地埋式LED射灯、顶置式LED投光灯、内置LED灯管发光式、护栏管及点光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亮化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大门,宽度不小于5米,高度与围挡相适应,并装设密闭式金属门扇,门头设企业标志。临城市主次干道工地的固定出入口应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各施工围挡出入口处、面向路面的显目位置,均应设置围挡监管公示牌详情见附件图6

第十六条  围挡主入口侧外立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公示项目名称和概况说明,总长度不得超过主入口侧围挡长度的1/3,且不超过10米。施工围挡公益类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50%,严禁涂饰与项目无关的非公益类广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围挡设置之前,围挡设置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围挡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围挡彩色效果图围挡平面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围挡亮化方案等内容。其中,围挡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灯效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包括围挡和门楼的形式、尺寸、材料、颜色、结构形式。

第十八条  施工围挡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日常维护工作

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其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围挡表面污损、褪色的、积灰应及时清洁、粉饰;

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围挡外不得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不得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不得随意设置门店或通道;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或易变形材料;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禁止贴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沙石等散装材料以及钢管、模板等物料,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围挡内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第十九条  围挡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管责任建设项目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围挡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外观设计。围挡的风格和档次应根据附件示例样式进行选择,充分考虑对市容品质的影响,遵循“安全、美观、绿色、实用”的原则。

二)监管施工质量安全美观。围挡建设拆除单位要树立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围档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围挡搭设完毕后,应由围挡建设责任主体组织围挡建设拆除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及验收全过程,围挡建设责任主体应负责建立、记录、保存施工资料。

三)监管围挡全周期维护和及时拆除。围挡建设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或委托相关单位定期对围挡进行巡视、保洁、维护,及时对破损或污染部位进行整修。不再需要的施工围挡应及时拆除。围挡全周期维护及拆除应留存日常巡查维护记录和拆除工程施工记录。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工作保持围挡及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施工围挡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对发现的围挡开裂、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场所和街道两侧设置施工围挡及利用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违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拆迁区域和待建区域的围挡设置管理,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设置、日常维护管理主体;政府储备用地在未招拍挂前由辖区乡(镇)政府负责围挡的设置、日常维护管理;由级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的土地收储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围挡的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已进行招拍挂的政府储备地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由相应监管单位负责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及高速围合区域内的国道、省道施工围挡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化管理区划分范围东至默河,西至黄水河,南至南环路南1000米,湍河西北至沪陕高速、湍河东北至312国道。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