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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止食品浪费的典型案例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3-12-28 09:3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 6月18日和7月24日,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所执法人员分别接到县局转发的举报,举报内容为内乡县xx黄焖饭店不给消费者提供小份餐品,以菜量点得少为由,拒绝制作,要求必须点大份才给制作。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要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照该法律条款中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予以整改: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该饭店不给消费者提供小份餐品,以菜量点得少为由,拒绝制作。执法人员于24日再次对该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饭店仍未按规定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标识;未提供小份餐品等不同规格选择;泔水桶内盛满大量剩饭菜,明显造成浪费。执法人员再次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且对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报经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整改;根据上述情节,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处以6000元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案件特点及经验做法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实施后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有以下特点:

1、该店负责人在案发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学习认识不足,意识模糊,领会不深刻,不重视,未能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该店负责人在案发前出于对人工、用料成本考虑,不愿意提供小份餐。

当前在办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案件,普遍存在着案源不足、证据不易锁定等方面的问题,本案执法人员能够高度重视餐饮食品安全,深刻领会国家“制止餐饮浪费”战略决策部署,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诉举报信息中积极寻找案源,善于发现经营者违法线索值得大家学习。

案件启示

      该饭店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要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且不给消费者提供小份量餐饮食品。导致消费者多次投诉,并造成餐饮食品浪费。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与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倡议背道而驰。 

      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安全监管和反食品浪费相统筹,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日常监管,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倡导光盘行动,按需适量点餐、文明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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