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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1-30 15:0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指导水权交易实践,确保内乡县打磨岗灌区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
单位: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
地址:内乡县马山口镇打磨岗村
电子邮件: dmggqglj@163.com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内乡县打磨岗灌区水权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乡县打磨岗灌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内生动力,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和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水利部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打磨岗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打磨岗灌区管理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权交易应当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权规范有序流转。
第四条 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通过初始水权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 在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让的水量占用打磨岗灌区管理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受让的水量不占用打磨岗灌区管理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
第二章 可交易水权的类型、范围
第六条 水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第七条 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城镇公共供水管理单位、乡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已明晰用水权的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或用水权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通过水权收储方式获得的相应取水权,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得的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的相应取水权,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获得的相应取水权,可进行有偿转让。
第八条 已获得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灌溉用水户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可向灌区内部其他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第九条 转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转让水权:
(一) 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用水指标;
(二) 地表水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取用水指标;
(三)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转让地表水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受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受让水权: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受让方相较转让方用水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四)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方式、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可采用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平台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水权交易主体应通过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 打磨岗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备案。
获得内乡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可以对具有转让意向的灌溉用水户水权进行回购,在保障灌区灌溉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通过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交易平台交易水权的,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禁止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根据交易形式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未达成交易、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经申请可延长15日。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公告到期终止。水权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单位(个人)名称、取水地点、拟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
(二)交易竞价时间、地点;
(三)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四)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五)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可通过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交易平台或者直接签订水权交易协议或合同,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水权交易成交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水权交易成交信息应当包括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水源类型、交易水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内容。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双方协商中止交易的,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水权交易价格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权交易价格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
第十九条 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交易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交易,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水权归还转让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乡县打磨岗灌区灌溉区域内水权交易由内乡县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水权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
第二十二条 内乡县打磨岗灌区灌溉区域水权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纳入转让方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收入按相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和交易费用后,归转让方所有。
第二十三条 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内乡县水利局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在水权交易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灌区运行保障中心交易平台管理按照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内乡县水利局、金融监管等部门报告交易情况。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打磨岗灌区灌溉区域内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初始水权,是指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水权证等形式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
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用水组织、企业等,对初始水权进行有偿收购,获得相应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交易平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关单位依法成立的水权交易专业平台。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起草说明:http://file.neixiangxian.gov.cn/attached/20240130/20240130151240_838.docx
责任编辑:Neixiang_liuyul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