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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4-0027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12-17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内政〔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1-0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22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宛政〔202314)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中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内乡县消防救援大队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社会优待政策

(一)优先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场所,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有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有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入职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及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二)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县委县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按照国家、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可按及时性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名额应按上级评比达标表彰奖励规定执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及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且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并参照内乡县现役官兵立功送喜报奖励标准予以物质奖励。

(三)人员落户。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四)家属安置。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工作,参照军队现行政策规定,由县政府承办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衔接办法直接对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执行。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五)子女教育。消防救援人员从事高风险、高危害工作,应与作战部队军人同等享受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参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享受政策的子女人员名单,由消防救援大队审查资格后于每年4月向县教育部门提交。教育部门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优先安排入普惠性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英雄模范(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5分录取;照顾名单和标准以河南省教育厅核定为准。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六)其他优待。重大节日期间,县委、县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地方表彰奖励纳入退出消防员安置加分项目。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七)薪资待遇。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规定:“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高危补助、重大安保勤务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自2019年起,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公务交通补贴、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八)医疗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规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保额按每人每年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九)伤亡抚恤。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烈士家属各项荣誉和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消防部门共同实施。鼓励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设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各界为消防救援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援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十)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县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四、人才机制保障

(十一)人才交流。健全人才交流机制,畅通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与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将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组织部门培训、挂职、转任、遴选等范围。

(十二)干部转岗。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安排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五、财政预算保障

(十三)消防救援人员经费保障。按照中办发〔201850号文件规定:“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

(十四)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县政府财政部门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在现有标准上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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