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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4-0026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2-01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16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2-1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1日
内乡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于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3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于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3〕48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过程跟踪,优化考评方式,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结合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工作实际,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方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实现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建档备案,综合运用于年度评价考核。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县政府食品安会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促。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政府开展舆情监测,综合各职能部门对各乡镇属地市场主体的抽检监测情况及投诉举报等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及方案,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
(七)结果通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直相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6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乡镇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或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明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 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没等。 |
2 |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状况 | 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工作情况。 | |
4 | 即时性工作 | ≤15分 | 年度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食品安全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重点工作推动不力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他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