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夏粮收购政策提醒告诫函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5-20 11:12   来源: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夏粮收购政策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粮食收购主体:

  为抓好夏粮收购,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切实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督促各粮食收购主体认真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稳步推动粮食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现对我县广大粮食经营者提出以下政策提醒告诫: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各粮食行业协会等团体要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各粮食购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三、依法依规,检定器具。各粮食购销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将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四、严禁垄断经营行为。各有关涉粮市场购销主体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的行为。五、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粮食收购领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粮食购销主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和警示作用。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款(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4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食药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