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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4-0058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3-29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4-22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现将《内乡县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9日    

 

 

 

 内乡县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公益广告健康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向社会传播良好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重点围绕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展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乡县区域内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五条  公益广告设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原则价值导向要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坚持主题鲜明原则: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坚持使用规范原则: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视听语言用法得当;

(四)坚持品位高尚原则: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五)坚持定位准确原则: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六)坚持稳定、安全原则:制作的公益广告依附于墙体或其它构筑物应安装安全、稳固。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牵总和把关公益广告活动。推动完善公益广告宣传运行方式创新,建立公益广告宣传组织领导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协作联动机制、督查考核机制等宣传运行机制,规范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提升公益广告的档次和品位,推进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公益广告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出版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利用县内主流媒体制作和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指导和管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广告公司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四)县文广旅局: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五)县科工局:负责电信、移动、联通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六)县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车站等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八)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在建项目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九)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设置、指导和管理,支持公益广告宣传;

(十)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公益广告奖励扶持政策,定期择优对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刊播单位进行奖励;

(十一)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广播类:县级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

(二)电视类:县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三)互联网:鼓励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四)鼓励移动、联通、电信业务经营者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位置

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可以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分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一)鼓励电影院在开映前播放30秒的公益广告;

(二)鼓励城市主干道建筑,在建工地封闭式围挡(围墙)设置公益广告量,建议在不留空白的前提下不少于封闭围挡墙体面积的50%;

(三)政府产权并投资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建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四)鼓励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积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  公益广告维护:公益广告产权单位要加强经常性巡视监管,发现破烂、褪色、损坏、内容过期或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及时整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租期间,鼓励广告发布者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位招租期间,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广告发布者参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地址:《内乡县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