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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8-23 09:28   来源: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

  1.2020年年底前,基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2.2021年—2022年6月,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基层政府及时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建成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编制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督促所属基层政府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2020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所负责试点领域标准目录编制和标准指引落实意见。

  1.城乡规划领域、征地补偿领域(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3.财政预决算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4.安全生产领域、救灾领域(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5.税收管理领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保障性住房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市政服务领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7.环境保护领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8.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9.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0.扶贫领域(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1.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2.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3.就业领域、社会保险领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4.户籍管理领域(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5.涉农补贴领域(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6.义务教育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17.医疗卫生领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二)抓好其他领域标准指引落实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接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协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落实。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目录调整完善工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发布相关地方标准,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基层政府抓好标准指引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提升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六)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七)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八)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指导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内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基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部门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动,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其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示范带动。我省8家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试点单位(济源示范区、长垣市、汝州市、郑州市上街区、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洛龙区、汤阴县、潢川县)作为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要走前头、作表率,加快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五)加强监督评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每季度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在全省通报,对工作先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扬,对落后的提出批评。


责任编辑:张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