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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10-25 15:02   来源: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指导水权交易实践,稳步推进我县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内乡县水利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天龙宾馆对面内乡宾馆院内北楼)

  电子邮件:dmggqglj@163.com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内乡县水利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草稿



2024年10月24日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内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用水权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的用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即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  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严控水量、科学确权,立足现状、兼顾长远,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县内可以持续使用的农业用水量分配给农业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对已办理取水许可的灌区,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明确至具体水源,将灌区取水许可量按灌区配水单元确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可细分到户或闸阀房等。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水利局办理。未经初始登记,县水利局不得办理该水权的其他登记。

第二章 农业可分配水量核定

  第七条  内乡县农业可分配水量,包括地表水可利用量、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及域外可调入水量。农业水量分配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来水的原则。总体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内乡县农业可分配水量在供需水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经扣除生态基流和适当预留水量后,制定农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第九条  农业预留水量,为满足紧急情况如救灾、抗旱、公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用水需求,需要给与灌区管理单位一定的预留水量,具体预留水量由县水利局根据当期实际情况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决定。

  第十条  农业用水量,根据频率的典型年份来水状况、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种植结构、林牧渔畜用水量等核定。

第三章 农业用水权确权与初始登记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确权:

  (一)农田渠道供水设施完善且具备稳定供水能力;

  (二)农田土地权属清晰;

  (三)农田有用水计量条件且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用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良好。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大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确权:

  (一)农田渠道供水设施完善且具备稳定供水能力;

  (二)有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经营比较稳定;

  (三)有用水计量条件且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费。

  第十二条  在开展农田供用水情况调查等工作基础上,县水利部门应当统一开展水权确权工作,确定并书面告知可进行确权的权利人。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权确权初始登记应做到先公示后初始登记发证,确权初始登记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确定灌区名录。明确县内已办理取水许可的灌区。

  第二步,确定用水户。根据各灌区取水、输水工程分布及其控制灌面进行配水单元划分,以配水单元管理单位为灌溉用水户。

  第三步,确定灌溉面积。原则上采用自然资源部门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确定灌溉面积,对配水单元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步,制定灌区水量分配方案。依据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灌区水量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步,上报审批。将各灌区水量分配方案上报县水利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步,发证。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后发放农业用水权证。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确权初始登记原则上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根据内乡县水利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确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的可分配水量。

  第二步,将核定完成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量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步,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水利部门统一印制“农业用水权证(农村集体)”由各所辖镇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 用水大户水权确权初始登记原则上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受益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统计各受益户的耕地面积和种植结构,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受益农户签字认可。

  第二步,对各处小型供水水利工程基本资料、灌溉服务的耕地面积及受益户进行公示。

  第三步,对各处小型供水水利工程水资源量分配方案进行说明,接受群众和受益户的监督和咨询。

  第四步,上报备案。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将确权初始登记方案,上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五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农业用水权证(农户)”发放到各受益农户。

  第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权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农业用水权证(农村集体),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

  对农业用水大户进行确权的,向农业用水大户发放农业用水权证(农户),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但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

  农业用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内,权利人应向县水利部门申请延续。

  农业用水权证应当载明权利人名称、水权额度、取水水源、取用水用途、有效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由县水利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灌溉用水户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安装计量设施设备、服从灌区调度以及特殊情形下的用水限制,依法交纳水费和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农业用水权证登记的变更、注销按照《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用水权证持有人应当在用水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水利部门提出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用水权权属转移:

  1.因用水权依法转让引起水权权属转移的;

  2.其他依法发生水权权属变更的。

  (二)用水权内容变更:权利人名称、水源名称、用水用途、最大用水量、灌溉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三)用水权错漏更正:县水利部门或水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用水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四)权证损毁补发:农业用水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五)其他情形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用水权证持有人应当向县水利部门提出水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用水权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用水权权利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水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用水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核发的农业用水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利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上交原水权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水权证的,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由县水利部门依法直接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国有、集体所有水源地被依法征占用转变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用水权权利期限届满,权利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用水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用水权内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批准变更或注销的,应制作变更、或注销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收回原农业用水权证。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原水资源使用权证自变更、注销登记送达之日起失效。

  农业用水权证无法收回的,应在用水权登记资料上注记权证尚未收回的事实。

  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制作农业用水权证。农业用水权证载明内容应与初始登记相关要求保持一致,由县水利部门盖章后生效。

  权证制作好后,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应于15日内领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有权决定注销农业用水权证:

  (一)对于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水权指标限制决定的或擅自伪造、涂改水资源使用权证相关信息的或应注销而未注销的;

  (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用水权证(农村集体)和农业用水权证(农户)样式由县水利局统一规定,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农业用水权证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毁应及时补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徐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