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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10-25 15:08   来源: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指导水权交易实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内乡农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作用,规范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行为。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内乡县水利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地址: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天龙宾馆对面内乡宾馆院内北楼)

  电子邮件:dmggqglj@163.com

  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内乡县水利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2024年10月24日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内乡农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作用,规范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号)、《河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资〔2022〕43号)、《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用水权属凭证或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的用水指标后,为满足农业灌溉需要而取得的水质符合要求的合理水资源量的权利。权利人包括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灌溉用水户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回购,是指内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农业闲置或节余的农业用水权予以回购或无偿收回的行为。

  通过回购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回购方,原用水权持有的一方称被回购方。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交易,是指农业用水户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采取节水措施等节约用水,并将节余水量进行转让,其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农业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双方应严格计量交易水量。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应当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坚持积极探索、规范推进、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农业用水权规范有序流转。

第二章 回 购

  第五条[回购主体]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农业用水权回购,可以授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灌区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具有农业用水权回购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收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农业用水权回购: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农业用水权。

  (二)灌区管理单位等通过非财政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后节约的取水权,或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取水权。

  (三)灌溉用水户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通过农艺节水、工程节水、调整种植结构等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或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农业用水权。

  (四)因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闲置农业用水权。

  (五)近年来未实施节水改造,实际用水量明显小于取水许可证或农业用水权凭证载明水量的。

  (六)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没有使用或交易的。

  (七)通过PPP等项目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农业用水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回购方式]    农业用水权回购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回购。对无偿取得的农业用水权,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对有偿取得的农业用水权,政府可以有偿回购;对于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农业用水权,在征得原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偿回购,盘活水资源存量。

  第八条[回购价格]    农业用水权回购价格应综合考虑现行农业水价、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采取节水措施节约农业用水权的,回购价格应考虑节水工程改造费用及必要的经济和生态补偿。

  第九条[回购期限]    农业用水权的回购期限分为短期回购和长期回购。短期回购考虑权属凭证有效期限、双方交易意愿等因素确定;长期回购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使用年限、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回购资金]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用水权回购专项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业用水权回购,建立多元化投融资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回购流程]    农业用水权回购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开展摸底调查。回购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全域或一定范围内收集闲置或结余的农业用水权信息,初步确定可回购水量。

  (二)编制回购方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与被回购方基本信息,拟回购水量、价格、期限,回购流程,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无偿收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农业用水权收回通知,依法对符合收回条件的农业用水权无偿收回,注销其农业用水权证。

  (四)有偿回购。回购双方应当依托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服务。

  以协议转让方式回购农业用水权的,回购方与被回购方通过回购交易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协议签订、资金结算和交易鉴证等。

  以公开交易方式回购农业用水权的,回购方与被回购方通过回购交易平台进行账号注册、买方挂牌、卖方报名和应牌、交易匹配、协议签订、资金结算和交易鉴证等。

  (五)收储备案。回购方完成农业用水权回购后,对回购用水权指标配置结果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权属变更]    农业用水权回购完成后,被回购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或农业用水权证变更手续。其中,回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回购批准文件中对回购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和农业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回购期满后,回购的农业用水权归还被回购方。

  第十三条[回购用途]    回购的农业用水权可用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的再配置,也可以通过县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或者作为储备水权。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四条[交易范围]    农业用水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可交易水权、禁止转让水权和禁止受让水权:

  可进行交易的农业用水权:

  (一)灌区管理单位等通过非财政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后节约的取水权,或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取水权。

  (二)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等通过农艺节水、工程节水、调整种植结构等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或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农业用水权。

  转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转让水权:

  (一)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指标。

  (二)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三)转让地表水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受让水权: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受让方相较转让方用水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四)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交易方式]    农业用水权交易可依托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交易价格]    农业用水权交易价格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现行农业水价、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采取节水措施节约农业用水权的,交易价格应考虑节水工程改造费用及必要的经济和生态补偿。

  第十七条[交易期限]    农业用水权的交易期限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短期。短期交易考虑权属凭证有效期限、双方交易意愿等因素确定;长期交易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使用年限、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交易流程]    农业用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信息发布。出让方向提交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农业用水权交易信息,通过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发布用水权相关信息。

  (二)交易申请。新增项目的需水方提出申请。需水方向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交易申请表。

  (三)信息审核。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增加用水量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通过用水权交易信息审核。

  (四)交割结算。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与申请方签订合同,根据水权价值确定买水方需支付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水量、交水日期等合同信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收益]    被回购方为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资金收益专项用于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等,并将收支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被回购方为灌溉用水户的,所得资金收益全部归其所有。

  第二十条[资金用途]    农业用水权回购后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所得资金纳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灌溉工程改造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支出、农户节水奖励、人工支出等,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责任]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分工]    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取用水户取用水量、取水口计量设施、地下水开采等调查统计、建立台账,定期报送监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内乡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徐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