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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12-27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12-27   来源: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1226日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内乡农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作用,规范内乡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河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资〔202243号)、《南阳市取用水指标收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及监督管理。

  农业水权回购与交易应当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坚持积极探索、规范推进、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农业用水权规范有序流转。

第二章  回  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农业用水权回购: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农业水量;

(二)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农业用水权;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农业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农业用水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可以收储的情形:

(一)灌溉用水户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通过农艺节水、工程节水、调整种植结构等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或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向其他行业或跨行政区交易的水量,县水利局可以进行回购收储,统一交易。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用水组织之间水权交易,基层用水组织有转让水量意愿的,由县水利局进行回购收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统一进行交易。

(三)已明确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向工业企业、供水企业等非灌溉用水户有偿转让灌溉水量指标的,由县水利局进行回购收储并统一交易。

(四)县水利局可以对农业可用水量内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农业用水权交易,对各灌区对结余指标不处置也不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用水权收储。

  由县水利局进行收储的,第五条(一)(二)(三)情形的,实施无偿收储。其他情形的,由县财政支付收储费用

  农业用水权回购价格综合考虑现行农业水价、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采取节水措施节约农业用水权的,回购价格由节水工程改造费用及必要的经济和生态补偿等因素确定。

  农业用水权的回购期限分为短期回购和长期回购。短期回购由权属凭证有效期限、双方交易意愿等因素确定;长期回购由节水工程设施使用年限、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

  县财政应按照用水权交易收益提取资金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农业用水权可进行交易

(一)灌区管理单位(不包括城镇公共供水管理单位、乡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实施节水改造后节约的取水权,或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取水权

(二)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等通过农艺节水、工程节水、调整种植结构等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或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尚未使用的农业用水权。

转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转让水权:

(一)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取用水指标。

(二)地表水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取用水指标

)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转让地表水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让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受让水权: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受让方相较转让方用水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四)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农业用水权交易可依托县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服务

第十  农业用水权交易价格由水资源稀缺程度、现行农业水价、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采取节水措施节约农业用水权的,交易价格应由节水工程改造费用及必要的经济和生态补偿等因素确定。

第十  农业用水权的交易期限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短期。短期交易由权属凭证有效期限、双方交易意愿等因素确定;长期交易由节水工程设施使用年限、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

章  监督管理

十四  县级水利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取用水户取用水量、取水口计量设施、地下水开采等调查统计、建立台账,定期报送监管报告。

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