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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12-27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12-27   来源: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1226日    


内乡县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内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用水权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的用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即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权凭属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  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严控水量、科学确权,立足现状、兼顾长远,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县内可以持续使用的农业用水量分配给农业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对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对已办理取水许可的灌区,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明确至具体水源,将灌区取水许可量按灌区配水单元确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可细分到户或闸阀房等。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业用水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水利局办理。

第二章  农业可分配水量核定

第七条  内乡县农业可分配水量,包括地表水可利用量、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及域外可调入水量。农业水量分配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来水的原则。总体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内乡县农业可分配水量在供需水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经扣除生态基流和适当预留水量后,制定农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第九条  农业预留水量,为满足紧急情况如救灾、抗旱、公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用水需求,需要给与灌区管理单位一定的预留水量。

第十条  农业用水量,根据频率的典型年份来水状况、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种植结构、林牧渔畜用水量等核定。

第三章  农业用水权确权与首次登记

第十  在开展农田供用水情况调查等工作基础上,县水利局组织开展农业用水权确权工作,确定并告知可进行确权的权利人。

第十  农业用水权确权首次登记的,县水利局制定登记工作方案并预划登记单元,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第十 农业用水权权属凭证应当载明权利人名称、水权额度、取水水源、取用水用途、有效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  农业用水权权属凭证登记的变更、注销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  当所有权(代理权)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农业用水权权属凭证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县水利局依据嘱托办理变更登记。县水利局发现农业用水权权属凭证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农业用水权所有权(代理权)行使主体30个工作日内嘱托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嘱托的,县水利局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嘱托主体为农业用水权权属登记凭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用水权灭失,县水利局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嘱托主体为权属凭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