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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5-01-14 16:0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 2014〕2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完 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54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完善我


 

 

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  )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 发展,完善市场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 乡各类困难老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 展主体;逐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 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种类型养老服务和 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 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 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  )     2020年底,全县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1000张,总床位达到4000张,平均每年新增床位150张,实现 平均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床位的目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 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全县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农 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城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 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 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 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更加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 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 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 现集中养老。基本形成投资多元、规模适度、城乡一体、布局合 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社 会养老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福利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供养政策,保障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 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城镇 “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 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 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由县政府给予购 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逐步完善老年优待制度。尽快 落实高龄敬老补贴,逐步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  制度,所需资金县财政负担。

(二)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 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 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上门社会服务。要建立健全 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乡社区要以社 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为平台,对身体状 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


 

 

法规咨询、文体娱乐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 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送饭上门、精神慰藉、辅 具配置、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采取政府购 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 不断扩大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 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居 家养老提供低偿养老服务。大力提倡志愿者、慈善组织为中低收 入居家老人提供无偿公益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 求。

(三)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 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 照护老人提供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 按照有关标准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站)等服务设施建 设。每个乡镇要创建3-5个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 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村)。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 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 服务。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 福院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支持县、乡镇、 村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 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和村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 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要创新机制政策,加大财政


 

 

 

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或购置等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 务设施规模。加快建设县级公办综合养老机构,力争在“十三 ”时期内建成可容纳200张床位的县级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公 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 供养、护理服务。同时,乡镇敬老院要扩规模、上水平、明确性 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颁发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证。原有公办养老设施改变福利性质和养老功能的,要限 期恢复养老功能,对外开放运营。要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 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 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 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采取民办公 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 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 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 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 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 “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在满足农村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村“五保”供 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


 

 

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 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 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 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 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 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 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 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 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拓宽资金渠道,开展养 老服务。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六)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 作新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 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 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 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

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 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   

(七)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 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 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 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


 

 

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 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三、扶持发展政策

(一)简化手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办 理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实行许可制。新建机构申请人要按照《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管理办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相关手续。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按经营 性质,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属非营利性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登记。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养老 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 任务、建设规模和设施布点,制定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扶持政 策。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 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 业协调发展。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和民办养老机构 满足养老服务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功能和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 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 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三)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 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原则上3- 5公顷以内),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明确用地性 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 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 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 地,要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相同的供地方式。新建小区和旧城改 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按建筑面积不少于8‰的标准纳入公共设施 建设配套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 (医卫慈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 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 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 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四)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社 会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县、乡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和养老机构 配备适宜的健身器材和活动器具。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


 

 

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并按时拨付。农村“五 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 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 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 准给予足额安排。从2016年起,对新建、改(扩)建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其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 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各项补贴 标准、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1)建设补贴。对新建、改扩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范、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财政等部门 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新建房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 500元拨付);租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 10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200元拨付)接受补贴 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 开办补助款。

(2)运营补贴。每年由民政部门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定, 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入住本地户籍老年人(必须入3个月


 

 

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60元的补贴。

(3)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 家养老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 补助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 系统建设,并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和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有效对接的“12349”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

(4)“以奖代补”促进行业规范。引入奖励机制对管理规 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办养老 机构,县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促进养老行业健 康规范发展。

(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经依法登记注册为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育养服务营业税, 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车船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照《南阳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城市建设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宛政办〔2006〕17号)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收费管理目 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限额收取。禁止乱 摊派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向养老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 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用水、用电、供暖、用气


 

 

 

(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 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 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 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和金融政策

(1)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 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 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 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 务;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 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所内设医疗机 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优先 纳入定点范围。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 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要 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 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2)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


 

 

结合,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将国家有关 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通过贷款贴息、 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 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 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利率优 惠。政府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机 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七)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职业学 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 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从事 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 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 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 业务技能水平。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 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 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和 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人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 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一)健全体制,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 老服务业发展,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 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健全工作体制,建立政府牵 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 设、规划、消防、教育、体育、商务、金融、质检、卫计委、国 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统计、老龄等部门组成的 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不断改革创新,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 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 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经费保障 机制,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年福利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 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老年服务业、老年学术交流、老年优待 证发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宣传、敬老表彰、奖励、优待和 慰问、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 化娱乐等活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机构改 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 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 度用地计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 要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及时为养老机构申办者提供检查、审 验、许可材料,教育、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 金融、质检、工商、统计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按照《意 见》要求及分工责任,不等不靠,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因地制宜 抓好贯彻实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 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要加大 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 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养老机构

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养老机构

的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治安安全等安全管理实行属

地管理与相关部门管理的双重负责制度,公安、消防、卫生、食

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

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及收支 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 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检查。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 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政府主办


 

 

且经营的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其余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 务业统计制度。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 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养老服务纠纷依法妥 善解决,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发展养老服 务事业当作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 务来抓,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宣传教育,通过舆论引导,让“关心 老人的今天,就是关心自己的明天”成为全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 的共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养老事业、人人关爱老年群体的良好   

 

附: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部分

 

 

 

 

1

 

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

”、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80岁

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 )制度。

 

 

财政局牵头、民政

局、发展改革委、

各乡镇政府配合

 

 

2016年

12月前出

台具体措

 

 

 

 

 

 

2

 

 

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  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为平台,采取政

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 等方式,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 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 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 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民政局牵头,发展 改革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各乡 镇政府配合

 

 

 

 

 

 

持续实施

 

 

 

 

 

 

3

 

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

资源,每个乡镇(街道)创建3-5个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

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区。为有需求的老年

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项服务。到 2020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 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 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和站点。

 

 

 

县政府牵头,民政

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卫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和各乡镇政 府配合

 

 

 

 

2016年

12月前出

台具体措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4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县区规模150张床位以上,乡镇(街 )建有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要进行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原有公办养老设施改变福利性质和养老功能的, 要限期恢复,对外开放运营。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 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 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 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 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民政局牵头,发展

改革委、国土资源

局、卫生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和各乡镇政府配 

 

 

 

 

 

 

持续实施

 

 

 

5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 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 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开发。

发展改革委牵头,

商务局、民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资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和各

乡镇政府配合

 

 

 

持续实施

 

 

 

6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将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机构对社会开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 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  求,拓宽资金渠道,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  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民政局牵头,农业

局、林业局、水利

局、国土资源局和

各乡镇政府配合

 

2016年  12月底前 出台具体 实施措施

二、落实扶持发展政策部分

 

 

 

 

7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

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

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

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

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 记。

 

 

发展改革委牵头,

民政局、工商局和

各乡镇政府配合

 

 

 

 

持续实施

 

8

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发展、城乡建 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政府

 

持续实施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9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规划局牵头,国土

资源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民政局和

各乡镇政府配合

2016年

12月底前

出台具体

措施

 

 

 

 

 

10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县乡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 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 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

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 定,优先保障供应。

 

 

 

 

国土资源局牵头,

农业局、民政局和

各乡镇政府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内制定 具体措施

 

 

11

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将养老服务设施按建筑面积   不少于8%的标准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局牵头,住房

城乡建设局、国土

资源局、民政局及

各乡镇政府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内制定 具体措施

 

 

 

 

12

 

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确保50%以上

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落实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县乡老年人公共活动 场所和养老机构配备适宜的健身器材和活动器具。设置养老 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并 落实到位。

 

 

 

财政局牵头,民政 局、体育局和各乡 镇政府配合

 

 

 

 

持续实施

 

 

 

13

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 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 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 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落实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设立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专项基金。

 

 

财政局牵头,民政 局和各乡镇政府

支持

 

2016年

12月底前

出台具体

措施

 

 

14

 

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财政局牵头,发展 改革委、民政局配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5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 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财政局牵头,地税 局配合

 

2016年

12月底前

出台具体

措施

 

16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乡镇政府配合

 

持续实施

 

17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财政局牵头,国税  局、地税局、商务局、

民政局配合

 

持续实施

 

 

18

引导支持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 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 老服务工作。

教育局牵头,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民政局配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19

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 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 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 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牵头,财政  局、民政局和各乡 镇政府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20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 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牵头,卫生 局、民政局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21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 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  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  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

卫生局牵头,民政 局和各乡镇政府

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22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

城镇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  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地。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 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牵头,卫生  局、人口计生委配

2016年

12月底前

出台具体

措施

 

 

23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 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 养老服务业。

 

政府金融办牵头, 人行内乡支行、财 政局、民政局配合

县政策出

台后3个

月出台具

体措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三、健全体制机制部分

 

24

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 绩效考核内容、纳入民生工程。

政府牵头,各乡镇 政府配合

意见下发

后启动

 

25

 

把老年福利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局牵头,民政 局配合

 

逐年落实

 

26

 

加强督促检查。

县政府督查室牵  头,发展改革委、 民政局配合

 

逐年落实


责任编辑:张飞扬